总统:呃,当时对不准保释的主张,我一直持有保留意见。我不妨说(我想我可以代表白宫所有人讲这番话):政府所做的上述主张,我们原本认为足以凭信;但他们却一方面称他是一个危险人物(既有逃跑的危险,也有可能对美国的安全带来危险),因而决定不许其保释出狱;而另一方面,却又在事隔几天后突然达成认罪协议,而这项认罪协议反而使得李要做的辩护,相对于其被指控的罪名,显得微不足道。
所以,事情的发展让我很困惑,我觉得很难将两个态度协调起来,前一天他还被认为是一个特大危险分子,危及国家安全;但第二天,他们又就某一项罪名达成认罪协议,而罪名的性质要比他们原先的指控轻很多。
现在,我衷心希望李在签订认罪协议后,可以帮司法部门找回丢失文件,因为这才是对我们国家的安全最为重要的。同时,我们还要最终调查清楚,丢失文件如果曾被利用,那么到底做了何等利用,或者还有谁曾经接触过那些文件。
不过,我认为,让美国人应该感到不安的是:我们不应当剥夺在押人员的保释权,除非理由非常充分。有关方面剥夺在押人员的保释权利,不惜花上11个小时进行辩论,从而认定李为特大危险分子;但是,事后却又发生一百八十度转变,签订了那种认罪协议(认罪协议也许的确正当合法,同时,我也坚信本案的调查人员,也会觉得自己乃是为国家安全而工作,并无越轨之处)。但我想,倘若回过头来看看,还是会发现问题,即您既然准备要签订那种协议,就将很难为您先前剥夺李的保释权之做法正名了。那的确是无法正名的,我认为那也是不可能的,所以我现在也为这事大伤脑筋。
总统:呃,我不能不考虑这样做。看情况吧,如果他果真准备对某项性质不轻的罪名表示认罪,当然即使认罪,也肯定属于可获保释的罪名范畴,那就意味着,他之前蹲监的许多时间,原本是任何一名普通的美国公民所不必付出的代价,而这一点让我感到相当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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