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知名互联网运营商雅虎公司,因认为江西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齐云山公司)将“丫-hoo”标识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糖果等商品上,是对该公司在先持有“YAHOO!”商标的抄袭、模仿,遂提出异议欲阻止“丫-hoo”的注册申请。
2012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作出裁定,认为“丫-hoo”、“YAHOO!”两标识有异,并且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据此核准“丫-hoo”商标的申请注册。
2005年5月,齐云山公司在第30类糖果等商品上提出“丫-hoo”商标的注册申请,2008年2月此商标于进入公告期,此期间雅虎公司提出异议。
雅虎公司认为“YAHOO!”商标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丫-hoo”商标是故意抄袭“YAHOO!”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丫-hoo”商标的注册申请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齐云山公司对雅虎公司所持观点全盘否定并作答辩称,丫-hoo”商标是经过该公司独特设计,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创意于森林中野人的欢叫声,集中体现了产品蕴含的“自然纯真 野生原味”的核心价值,且在南方部分地区方言中“丫-hoo”(呀嗬!)表达为“你好”、“很好”的吉祥之意,具有极强的民族特色。同时,该公司认为两标识整体构成不同,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不类似,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商标局认为雅虎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遂作出核准“丫-hoo”商标注册的裁定。雅虎公司已就该异议裁定结果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目前该异议复审案正在审理之中。
编者点评:
判断两个商标近似与否,应当以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等,是否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为标准,再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予以判定。
本案中虽然“YAHOO!”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然而被异议商标被核定使用在食品上,而“YAHOO!”则主要用于互联网行业,这两者存在显著的区别,从而被商标局认定是两个不相似的商标,可以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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