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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经理遭殃 限制离境难见病妻 转让债权皆大欢喜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2011年4月8日下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收到一份发自日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传真件。传真件希望法院酌情照顾日籍当事人川岛俊二先生,准予他临时回国探望患乳腺癌晚期的妻子。看罢传真件,主审法官陆长庆犯难了——近百万元工程款追讨无着,原告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护?妻子重病却被限制出境,被告人之常情又该怎样体恤? 

担保人真假存疑

2011年2月中旬,承包室内装饰工程的鲁建山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日资商贸公司偿还工程欠款95万余元,并要求公司总经理川岛俊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鲁建山同时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法院限制川岛俊二出境。经审查,法院同意了他的请求。

3月16日、28日,法庭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方向法庭提供了有川岛俊二签名的结账清单,证明双方曾经结算过工程款,诉请偿还的金额即依此提出。被告方承认结账清单由公司制作,但提出川岛俊二签名前面“担保人”三个字是原告事后添加的,存在伪造嫌疑。鲁建山坚称,签署结账清单当天,公司方面制作清单后,自己在落款处写了“担保人”三个字,然后交川岛俊二签字确认,自己没有伪造证据。

领事馆发函求情

庭审后不久,被告方向法庭递交了两份书面申请,一份要求对结账清单上“担保人”三个字由谁书写及书写时间进行鉴定;另一份请求法院从人道主义出发,准予川岛俊二回国探望患乳腺癌生命垂危的妻子。4月8日下午,日本驻沪领事馆致电陆长庆法官,并向法院发来传真,希望法院酌情照顾,准予川岛俊二临时回国探望妻子。

4月11日上午,陆法官将双方约到法院协商。原告方对川岛俊二虽表示同情,但坚持须提供相应财产担保后才同意其离境。被告方表示,根据目前财务状况,公司及川岛俊二个人均无法提供担保。陆法官提示原告,如果法庭最终确认川岛俊二并非担保人,原告必须承担其被限制出境的责任。原告表示,愿意承担相应风险。原告如此表态,陆法官只能告知被告方,法庭虽然同情川岛俊二的境况,但未了的民事诉讼也是原告方的切身利益,如要法院解除限制出境决定,被告必须提供与原告诉请相当的财产担保。

接受调解终释然

送走双方,陆法官陷入了沉思。如果判决处理本案,就要启动评估、鉴定程序,若再经历二审和执行,川岛俊二归国无期。只有打消原告从川岛俊二身上实现债权的想法,同时让原告看到实现债权的切实希望,川岛俊二才能从纠纷中抽身而退。仔细查阅被告公司业务资料后,陆法官有了主意。

5月4日,在被告方明确撤回鉴定申请后,陆法官再次为双方调解。他建议被告公司将对外债权让与原告,以此抵消所欠工程款的支付义务;同时,原告放弃要求川岛俊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当即表示同意,原告却略有犹豫。陆法官看出原告心思,就安排双方代理人共同到有关部门查阅被告公司工程合同等对外债权凭证。经逐一核对确认后,原、被告一起到法院签署了调解书,双方当事人权益“死结”终于解开。川岛俊二很快返回日本。

编者按:

本案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关于债权转让,这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债权转让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是一种权利,被告公司通过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来抵消了自己的债务,川岛俊二自然也无需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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